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条例》和《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区除“四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家庭、个人,都应按照西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开展、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二、开展除“四害”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市、区统一领导,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除“四害”药物和器械应使用全国爱卫专家推荐、市爱卫会指定的药物和器械,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药物,以保证群众安全。
四、四区、东川工业园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物业小区、经营店铺、驻军部队、大中专院校都要组织干部、群众,开展以治理“四害”孳生场所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理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清除各种积水,以“搬家式”的方式清扫鼠粪、堵塞鼠洞、清除鼠咬痕迹,堵洞抹缝清除孳生场所,并清理蟑螂痕迹,按照标准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食堂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室内外垃圾存放容器必须密闭加盖,做到日产日清。
五、市、区市容环卫、工商管理及市场物业管理,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公厕、垃圾站(点)、中转站、垃圾清运车、果皮箱、农贸市场的除“四害”及卫生管理,坚持每日清扫消杀,做到公厕无蝇无蛆,市场干净卫生。
六、市、区城建、城管、水务、卫生等管理部门要分别做好建筑工地、公园、绿地、河道、水渠、铁路两旁的灭蚊蝇及灭鼠投药和鼠迹清理工作。
七、本通告于8月23日公布,8月24日至9月12日为整改阶段,9月13日起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据《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