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防病工作,控制和消灭传播疾病的各种媒介生物 ,保障人民健康,保证卫生服务质量,避免生活环境中有害生物的抗药性的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本市消毒、杀虫、灭鼠服务实行统 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是指:在户内外从事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 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领取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后方可营业。
第四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的发放、 管理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区(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餐饮店、三星级以内宾 馆、饭店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和部门从事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服务的,由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发放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 凡跨区(县)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服务的;外埠(包括外国)进行上述 卫生服务的;到涉外单位(使馆、外国人公寓、外事部门、四星级以上宾馆、饭 店等)和国家机关从事上述卫生服务的;以及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 行上述服务的,由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发放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
第六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发放程序:
(一)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营业前须向所辖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叁份,同时需提供:
(1)基本情况资料(按要求填写表格); (2)职工人员构成、培训合格情况; (3)服务项目及范围; (4)药、械配置情况。
(二)所辖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上述申请及全部资料后十五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卫生局综合评价合格后发给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并通报全市有关单位。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格式为(年号)京卫准字第 号。
第七条 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根据本办法主动到发证单位办理复 验换证手续,逾期不办者,视无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处理。
第八条 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不得转让、涂改、盗卖、伪造。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如 在人员、服务范围、项目等方面有变化或停止营业,须及时通知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发证机关在审核资料、发放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时,对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 的人员作如下要求:
(一)职工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名为中专以上学历,掌握消毒、杀 虫、灭鼠等卫生专业知识;
(二)参加服务的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发证单位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消毒、杀虫、灭鼠基本知识、技能、自身防护等卫生知识,培训 合格后发给培训证。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权对负责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质量监督和考核, 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条 消毒、杀虫、灭鼠服务队所用药品、器械必须有北京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证书;接受 卫生防疫部门对药、械应用的指导;严格按药、械使用说明进行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对消毒、杀虫、灭鼠服务的监督监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权对消、杀、灭卫生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
(二)各级卫生防疫站有权对消、杀、灭服务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价,并对 消杀灭服务中的各个环节所用药、械和服务技术提出改进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